「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事項附表修正草案(101.5.3.)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修正草案總說明
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制度主要係落實「污染者付費精神」,建立經濟誘因,促使業者主動進行源頭改善,並鼓勵業者使用乾淨燃料,減少空氣污染物的排放,達空氣品質改善目標。本署業已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以下簡稱本費率),訂定低污染性氣體燃料需符合之相關條件,並針對使用天然氣、氫氣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低污染性氣體燃料者,可適用零費率,以鼓勵公私場所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
鑒於天然氣及液化石油氣有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驗證機制,且為避免業者對於主管機關認可之低污染性氣體燃料結果產生異議,乃重新修正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零費率之規定,明定使用氫氣、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給予適用零費率之優惠,以符合本署獎勵清潔燃料之精神。另為給予原申報使用低污染性燃料之業者因應時間,及配合空氣污染防制費以季計算徵收之規定,明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對照表
修正公告 |
現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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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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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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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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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空氣污染防制費以季計算徵收之規定,及考量給予公私場所因應時間,本次修正費率特定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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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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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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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依據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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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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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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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未修正,附表修正如後附公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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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事項附表修正草案公告對照表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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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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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收費費率如下: 一、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收費費率及計費方式如下: (一)費率如下表:
污染物種類 |
費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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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之公私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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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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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防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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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級防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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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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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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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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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季排放量>14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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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收費費額=【(第一級排放量×第一級費率)+(第二級排放量×第二級費率)+第三級費額】×優惠係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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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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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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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1公噸<季排放量≦14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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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氫氣、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適用零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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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元/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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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元/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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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季排放量≦1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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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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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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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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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季排放量>24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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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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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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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1公噸<季排放量≦24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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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元/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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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元/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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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季排放量≦1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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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收費費率如下: 一、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收費費率及計費方式如下: (一)費率如下表:
污染物種類 |
費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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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之公私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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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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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防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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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級防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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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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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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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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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季排放量>14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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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收費費額=【(第一級排放量×第一級費率)+(第二級排放量×第二級費率)+第三級費額】×優惠係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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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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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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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1公噸<季排放量≦14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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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天然氣、氫氣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低污染性氣體燃料者,適用零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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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元/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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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元/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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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季排放量≦1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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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污染性氣體燃料係指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氣體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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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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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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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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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季排放量>24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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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氫氣、四個碳原子以下之碳氫化合物,其混合物體積佔總氣體體積百分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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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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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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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1公噸<季排放量≦24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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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千立方公尺(攝氏十五.五六度,一大氣壓下)熱值為六、六三五、000仟卡以上且含硫量在百萬分之五百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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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元/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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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元/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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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季排放量≦1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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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第二點酌作修正文字。為鼓勵公私場所使用對環境污染較低之氣體燃料,明訂使用氫氣、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適用零費率。
- 因應備註第二點文字修正,刪除原備註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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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優惠係數之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及計算方法如下表:
分級比例(A) |
優惠係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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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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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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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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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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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設)置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能有效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且符合下列情況條件者:
- 硫氧化物排放濃度較排放限值低於50%,且排放濃度低於100ppm以下。
- 氮氧化物排放濃度較排放限值低於50%。
- 排放限值,係指下列各款限值最低者:
- 中央主管機關發布適用之排放標準限值。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管制需要訂定較嚴之排放標準限值。
- 應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範之排放限值。
-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承諾事項或審查結論要求之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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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分級比例
分級比例(A)= (符合適用條件之排放量/全廠排放量)×100﹪
- 依據分級比例結果選用優惠係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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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A<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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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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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A<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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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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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A<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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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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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優惠係數之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及計算方法如下表:
分級比例(A) |
優惠係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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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
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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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5﹪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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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設)置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能有效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且符合下列情況條件者:
- 硫氧化物排放濃度較排放限值低於50%,且排放濃度低於100ppm以下。
- 氮氧化物排放濃度較排放限值低於50%。
- 排放限值,係指下列各款限值最低者:
- 中央主管機關發布適用之排放標準限值。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管制需要訂定較嚴之排放標準限值。
- 應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範之排放限值。
-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承諾事項或審查結論要求之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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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分級比例
分級比例(A)= (符合適用條件之排放量/全廠排放量)×100﹪
- 依據分級比例結果選用優惠係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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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A<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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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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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A<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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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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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A<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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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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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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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率及計費方式如下: (一)收費費率及計費方式如下表:
污染物種類 |
費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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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之公私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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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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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防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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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 級防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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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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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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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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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季排放量扣除起徵量後>49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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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制區等級係以臭氧分級為基準。 2.起徵量:每季一公噸。 3.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第一級排放量×第一級費率)+(第二級排放量×第二級費率)+(第三級排放量×第三級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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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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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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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6.5公噸<季排放量扣除起徵量後≦49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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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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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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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季排放量扣除起徵量後≦6.5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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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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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苯、二甲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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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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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揮發性有機物中含本項個別物種者,加計本項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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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別物種收費費額=個別物種排放量×費率 2.個別物種起徵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未達每季一公噸者,無須繳納揮發性有機物及本項個別物種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揮發性 有機物排放量達每季一公噸,含本項個別物種者,須繳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並加計本項 個別物種之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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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乙苯、苯乙烯、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氯仿)、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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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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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計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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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計費方式: 揮發性有機物總收費費額=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個別物種收費費額-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0]。 (2)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計費方式: 揮發性有機物總收費費額=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個別物種收費費額-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0.3]。 (3)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計費方式: 揮發性有機物總收費費額=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 [(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個別物種收費費額-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0.6]。 (4)第一期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季排放量扣除起徵量×費率(12元/公斤) 。 (5)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之計費方式: 揮發性有機物總收費費額=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優惠係數(D) + 個別物種收費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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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率及計費方式如下: (一)收費費率及計費方式如下表:
污染物種類 |
費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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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之公私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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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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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防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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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 級防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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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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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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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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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季排放量扣除起徵量後>49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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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制區等級係以臭氧分級為基準。 2.起徵量:每季一公噸。 3.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第一級排放量×第一級費率)+(第二級排放量×第二級費率)+(第三級排放量×第三級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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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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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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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6.5公噸<季排放量扣除起徵量後≦49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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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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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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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季排放量扣除起徵量後≦6.5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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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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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苯、二甲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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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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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揮發性有機物中含本項個別物種者,加計本項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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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別物種收費費額=個別物種排放量×費率 2.個別物種起徵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未達每季一公噸者,無須繳納揮發性有機物及本項個別物種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揮發性 有機物排放量達每季一公噸,含本項個別物種者,須繳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並加計本項 個別物種之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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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乙苯、苯乙烯、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氯仿)、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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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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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計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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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計費方式: 揮發性有機物總收費費額=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個別物種收費費額-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0]。 (2)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計費方式: 揮發性有機物總收費費額=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個別物種收費費額-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0.3]。 (3)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計費方式: 揮發性有機物總收費費額=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 [(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個別物種收費費額-第一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0.6]。 (4)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之計費方式: 揮發性有機物總收費費額=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優惠係數(D) + 個別物種收費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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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第一期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已於九十七年八月五日修正時明訂,惟考量第二期程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計算公式仍有引用,乃新增揮發性有機物收費費額計費方式第四點,以使公私場所計算時無須再查詢九十七年八月五日版本之相關內容。
- 配合第四點新增,調整原第四點為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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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優惠係數之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及計算方法如下表:
分級比例(A) |
優惠係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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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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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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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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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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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設)置收集及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能有效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使設備處理效率達95%以上,且較其規定處理效率下限高3%以上者。
- 規定處理效率下限,指下列各款最高值:
- 中央主管機關發布適用之處理效率值。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管制需要訂定較嚴之處理效率值。
- 應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範之處理效率值。
-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承諾事項或審查結論要求之處理效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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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算分級比例 分級比例(A)= (符合適用條件之排放量/全廠排放量)×100﹪
2.依據分級比例結果選用優惠係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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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A<95%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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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A<75%
|
65﹪
|
30%≦A<50%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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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優惠係數之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及計算方法如下表:
分級比例(A) |
優惠係數(D)
|
適用條件
|
計算方法
|
A≧95﹪
|
40﹪
|
- 裝(設)置收集及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能有效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使設備處理效率達95%以上,且較其規定處理效率下限高3%以上者。
- 規定處理效率下限,指下列各款最高值:
- 中央主管機關發布適用之處理效率值。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管制需要訂定較嚴之處理效率值。
- 應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規範之處理效率值。
-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承諾事項或審查結論要求之處理效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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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算分級比例 分級比例(A)= (符合適用條件之排放量/全廠排放量)×100﹪
2.依據分級比例結果選用優惠係數(D)
|
75%≦A<95%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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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A<75%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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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A<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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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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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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