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修正草案(101.5.4.)
「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修正草案(101.5.4.)
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修正草案總說明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土地用途對於空氣品質之需求或空氣品質狀況劃定直轄市、縣(市)各級防制區並公告之。」;另同法第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規定訂定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並應每二年檢討修正改善,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本署爰依上開規定檢討修正空氣污染防制區,復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之計算方式,累積前三年之空氣品質監測值,作為本次修正空氣污染防制區等級之依據,其修正要點如下:
- 懸浮微粒項目部分,臺中市由三級防制區改列為二級、南投縣由二級防制區改列為三級。
- 臭氧項目部分,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共七個直轄市、縣(市)防制區,由三級防制區改列為二級防制區。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一級防制區指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等依法劃定之區域,爰此,刪除原附表「註」欄排除直轄市、縣(市)一級防制區之說明,改以註明表列劃定適用非一級防制區之區域。
- 其餘空氣污染物項目分區劃分結果不變,並明定本次修正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修正公告草案對照表
修正公告 |
現行公告 |
說明 |
主旨:修正「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
主旨:修正「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
修正公告生效日期。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 |
公告依據未修正。 |
公告事項: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如附表。 |
公告事項: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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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空氣污染防制區劃定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公告 |
現行公告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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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浮 |
臭氧(O3) |
二氧化硫(SO2) |
二氧化氮(NO2) |
一氧化碳(C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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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浮 微粒(PM10) |
臭氧(O3) |
二氧化硫(SO2) |
二氧化氮(NO2) |
一氧化碳(CO) |
註 |
4.其餘各項分區劃分結果不變。 |
基隆市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基隆市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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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新北市 |
二 |
三 |
二 |
二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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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臺北市 |
二 |
三 |
二 |
二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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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桃園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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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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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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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新竹市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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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苗栗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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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臺中市 |
三 |
三 |
二 |
二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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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
三 |
二 |
二 |
二 |
二 |
彰化縣 |
三 |
二 |
二 |
二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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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 |
三 |
二 |
二 |
二 |
二 |
南投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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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二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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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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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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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雲林縣 |
三 |
三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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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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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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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 |
三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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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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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二 |
嘉義市 |
三 |
二 |
二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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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
三 |
二 |
二 |
二 |
二 |
臺南市 |
三 |
三 |
二 |
二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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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
三 |
三 |
二 |
二 |
二 |
高雄市 |
三 |
三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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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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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 |
三 |
三 |
二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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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 |
三 |
三 |
二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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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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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臺東縣 |
二 |
二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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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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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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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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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宜蘭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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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二 |
澎湖縣 |
二 |
二 |
二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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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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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 |
三 |
二 |
二 |
二 |
二 |
連江縣 |
三 |
二 |
二 |
二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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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 |
三 |
二 |
二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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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 |
三 |
二 |
二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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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2.表列劃定適用非一級防制區之區域。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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