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配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於101年11月23日正式施行訂定發布5項配套法規

新聞標題:環保署配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於1011123日正式施行訂定發布5項配套法規

發布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發布日期:2012.11.23

內容:

        環保署今(1011123日)訂定發布「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室內空氣品檢驗測定管理辦法」及「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5項相關法規,配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011123日同步施行

 

        本法於去(100)1123日經總統公布,使我國成為世界上繼韓國第二位將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立法推動的國家。本法的立法將過去室外大氣管制為主的空氣污染防制,延伸至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的管理,具體展現政府重視民眾室內生活環境的決心。環保署表示,於本法公布後一年來,陸續辦理相關研商、公聽會等法制作業,廣徵各界意見,完成訂定5項子法,建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改善輔導平台,同時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專責人員培訓課程規劃及相關宣導說明活動等工作,以推動國內各公共場所依法落實管理室內空氣品質。此外,本法的實施將藉由各部會共同努力,保障全體國民的身體健康。

 

        環保署表示,本法為新法上路,未來逐批所列管公告場所將採取循序漸進方式,預先公告其管制適用對象,預公告期間主管機關將加以輔導改善後,再行正式公告並給予合理緩衝時間,以提供國內場所充份時間完成專責人員設置、室內空氣品質改善及檢測等工作,以降低本法施行對於場所之衝擊。

 

        環保署進一步說明,訂定發布5項配套法規之主要內容,包括: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訂定有關本法所稱不可歸責事項、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要項、主管機關稽查作業重點、具體改善計畫內容等規定。二、「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訂定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優先規定9項標準值,同時規定符合該標準之認定原則,未來公告場所應受管制項目將少於該標準9項,以減少法規發布造成之衝擊。三、「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包括公告場所得共同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之要件,專責人員應具有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課程抵免等規定,環保署正積極籌辦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訓練相關事項,於北、中、南三區分別委託4家、3家、3家訓練機構開辦專責人員訓練班,以便利民眾參訓。四、「室內空氣品檢驗測定管理辦法」規定公告場所實施定期檢測之方式,經指定者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之設置及操作方式,以及定期檢測量測結果及連續監測量測結果之公布方式、電子媒體顯示、紀錄保存年限等規定。五、「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罰鍰額度,應依違反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程度及特性裁處,確定裁罰額度。

 

        環保署呼籲,維護良好室內場所空氣品質,保障國民健康是您我共同期待,大家共同努力,讓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可以深根落實。

 

        前揭5項相關法規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並歡迎各界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查詢,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

Posted on 星期一, 十一月 26th, 2012 at 17:03:09 and is filed under 4-1.環保法規-空氣污染防制. You can follow any responses to this entry through the RSS 2.0 feed. You can leave a response, or trackback from your own 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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