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廣州市通過《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草案)》

新聞標題:廣州防治餐飲場所污染 加外置煙管需20米內業主同意

資料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 陳青

發布日期:2013-08-20

內容:

今天下午結束的1480次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了餐飲場所行政審批、能源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使用、油煙治理及在線設施安裝運行、油煙、污水和噪聲等污染物排放要求等方面內容,並創設了未安裝油煙異味處理設施和未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在線監測設施的法律責任等。

 

推進餐飲場所與居民住宅樓分離

《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餐飲產業發展及空間布局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污染防治要求,推進餐飲場所與居民住宅樓分離,建設相對獨立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同時,規定具有餐飲功能的建築物建設時,應當設計餐飲場所專用煙道、污水處理設施和隔音降噪設施,並預留安裝位置。

 

沒有污染的2類餐飲場所無需環評

廣州市法制辦副主任林琦表示,該市存在為數不少的“不設廚房和中央空調的兌制冷熱飲品、涼茶、零售燒鹵熟肉食品和食品復熱的餐飲場所”、“不設炒爐和無煎、炒、炸、燒烤、焗等產生油煙和廢氣制作工序的甜品、燉品、小吃、西式糕點、中式包點等餐飲場所”,這些餐飲場所基本不產生污染或污染很小,但辦理環評審批手續又相對復雜。因此,《辦法》規定對上述2類餐飲場所無需辦理環評審批手續。

 

不安裝油煙異味處理設施最高罰5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位于環境敏感區、未通過專用煙道高空排放且引起油煙污染投訴的餐飲場所,應當安裝不增加臭氧等污染物排放的油煙異味處理設施”。

 

若違反此項規,將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油煙多次超標的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測設施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位于環境敏感區且油煙超標排放三次以上的大型餐飲業戶,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測設施;位于環境敏感區且油煙超標排放三次以上的中型餐飲業戶,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並鼓勵安裝油煙在線監測設施”。

 

若違反此項規,將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另外,《辦法》第十九條還規定“設有油煙集中處理設施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業主、油煙超標排放三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飲業戶,應當委托專業單位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否則,將有可能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加設外置煙管需20米內所有建築物業主同意

《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餐飲場所不得擅自加設外置煙管,確需加設的,應當徵得規劃部門和煙管附著墻體的建築物業主和煙管周圍20米范圍內所有建築物業主同意,並符合以下條件:()油煙排放口與周邊住宅等環境敏感建築的最小距離應不小于20米;()煙管高度應高出餐飲場所所在建築物及四周20米范圍內的建築物1.5米。

 

餐飲場所噪聲超標可限制營業時間

《辦法》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規定了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制度。同時規定“位于居民住宅建築物內的餐飲場所排放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由所在地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整改期間,可以限制其營業時間,其中,造成夜間噪聲污染擾民的,其經營時間限制在每天的七時至二十二時”。

 

此外,《辦法》第二十七條還明確“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利用變更工商注冊登記事項規避行政處罰、污染擾民嚴重且拒不整改的餐飲業戶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係,對其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公開曝光”。

 

●名詞解釋:

◆大型餐飲業戶: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250(不含250)以上的餐營業戶;

◆中型餐飲業戶: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75(不含75)250(250)的餐營業戶;

環境敏感區:包括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功能的區域,或者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

(記者馮蕓清、實習生劉夢怡)

Posted on 星期三, 八月 21st, 2013 at 13:42:58 and is filed under 5-3.新聞-餐飲油煙污染. You can follow any responses to this entry through the RSS 2.0 feed. You can leave a response, or trackback from your own 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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