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案例]食品公司未設有油煙處理設施
某食品公司,於100年8月11日經桃園縣環保局稽查人員現場勘查,其廚房於油炸作業時,未設有油煙處理設施,依違反桃園縣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情事,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要求於期限內完成改善。
依據桃園縣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餐飲業作業場所應設置集排氣系統及空氣污染物去除設施,違反者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小松環保呼籲餐飲業者,妥善做好油煙污染防制工作,才不會被鄰居檢舉,安心做生意;用餐環境好,生意也會更好,還可保護自己、員工及顧客健康,好處多多,利人利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