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已三讀通過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已三讀通過

資料來源: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科

發布日期:2011-12-02

立法院已於118日三讀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如果室內空氣品質遲遲未改善,場所管理人最高將被處新台幣25萬元罰鍰,新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而台灣也成為世界上繼韓國之後,第2個將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立法推動的國家。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完成立法後,將逐批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的室內公共場所,經公告之場所環保機關將不定期進行稽查, 經稽查檢測不符標準者,將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若仍未完成改善者, 將依法處公共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環保局也將要求公共場所於改善的期間,應在該場所入口明顯處公布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正在改善中的標示,讓進出民眾瞭解其室內空氣品質之狀況。

 

環保署將在未來1年內,會陸續完成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室內空氣品質標準、檢驗測定管理辦法、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逐批公告公共場所、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等相關子法,建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改善輔導平台,並辦理管理專責人員培訓及宣導活動。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內容

Posted on 星期三, 十二月 7th, 2011 at 16:23:59 and is filed under 4-1.環保法規-空氣污染防制. You can follow any responses to this entry through the RSS 2.0 feed. You can leave a response, or trackback from your own 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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