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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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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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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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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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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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法律名稱之引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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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下: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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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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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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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懸浮微粒(T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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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小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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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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μg/m3(微克/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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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幾何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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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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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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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平均值或二十四小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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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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μg /m3(微克/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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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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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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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μm)之細懸浮微粒(PM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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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小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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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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μg /m3(微克/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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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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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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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S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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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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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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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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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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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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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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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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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氮(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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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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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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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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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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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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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碳(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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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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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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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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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時平均值
|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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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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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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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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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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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時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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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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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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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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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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μg/m3(微克/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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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下: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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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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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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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懸浮微粒(T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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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小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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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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μg/m3(微克/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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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幾何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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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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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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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平均值或二十四小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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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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μg /m3(微克/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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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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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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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S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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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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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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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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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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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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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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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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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氮(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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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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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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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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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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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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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碳(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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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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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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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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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時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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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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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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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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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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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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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時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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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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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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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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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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μg/m3(微克/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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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之細懸浮微粒(PM2.5)空氣品質標準,二十四小時值為三十五微克/立方公尺,年平均值為十五微克/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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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之各項平均值意義如下:
一、小時平均值:係指一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
二、八小時平均值:係指連續八個小時之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三、日平均值:係指一日內各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四、二十四小時值:係指連續採樣二十四小時所得之樣本,經分析後所得之值。
五、月平均值:係指全月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六、年平均值:係指全年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七、年幾何平均值:係指全年中各二十四小時值之幾何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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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之各項平均值意義如左:
一、小時平均值:係指一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
二、八小時平均值:係指連續八個小時之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三、日平均值:係指一日內各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四、二十四小時值:係指連續採樣二十四小時所得之樣本,經分析後所得之值。
五、月平均值:係指全月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六、年平均值:係指全年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七、年幾何平均值:係指全年中各二十四小時值之幾何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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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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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空氣污染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細懸浮微粒濃度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如下:
一、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二十四小時值之有效監測值,由低至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區內各站該值之平均值小於細懸浮微粒二十四小時標準值,且各站之年平均值均小於細懸浮微粒之年平均值者。
二、前款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係為一年中有效樣本數乘以百分之九十八之個數,如相乘結果數值有小數位數,則無條件進位至整數,對應之二十四小時值由低至高依序排列之數值。
細懸浮微粒以外項目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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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研判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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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修正。
- 配合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訂定,增訂符合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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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空氣中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檢測方法,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中細懸浮微粒(PM2.5)之檢測方法」為之。
細懸浮微粒以外項目空氣品質監測之標準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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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空氣品質質監測之標準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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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細懸浮微粒空氣品質標準訂定,訂定空氣中細懸浮微粒濃度檢測方式。
二、為求科學證據之可比較性及穩定性,空氣中細懸浮微粒濃度檢測方式,以手動方法採集連續二十四小時質量濃度平均值即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中細懸浮微粒(PM2.5)之檢測方法」為之,檢測頻率為每三日進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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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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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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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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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in 4-1.環保法規-空氣污染防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