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環保署訂定發布)

2018-09-21

環保署2018年9月19日公布《鍋爐空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本項排放標準不分規模及燃料別,加嚴粒狀污染物至30 mg/Nm3、硫氧化物至50 ppm氮氧化物至100 ppm的排放標準粒狀汙染物,預期可有效減量。除了原本就有規範的大型工業用鍋爐,其他例如:中小企業使用鍋爐,醫院、學校及旅宿業等商業用鍋爐都在本次訂定規範內,「新設鍋爐」於發布日起即須符合規定「既存鍋爐」業者須於109年7月1日起必須符合標準。

環保署表示,目前針對大型燃燒排放源已有特定行業別之排放標準加嚴管制,一般行業別之鍋爐設施排放量占全體燃燒源排放量10%-20%,卻僅適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已有一段時間未檢討修正,確實有訂定鍋爐設施排放標準之必要。 呼籲業者即早進行改善,並把握環保署及經濟部工業局對於鍋爐汰換的補助方案,若對補助事項有任何疑問,請向環保署或經濟部工業局洽詢。

 

     

     

參考資料與圖片來源: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發布日期:2018.09.19)可點我前往

2.1070919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總說明.pdf可點我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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